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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603758):秦安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0:21:53 中财网
原标题:秦安股份:秦安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议事规则
2025年 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组织结构...................................................2第三章 职责权限...................................................3第四章 决策程序...................................................3第五章 议事规则...................................................4第六章 附则......................................................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人员组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对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就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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