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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603758):秦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0:22:04 中财网
原标题:秦安股份:秦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ChongqingQin’anM&EPLC.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ChongqingQin’anM&EPLC.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及要求.................................................2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4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责任..............................................10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内部报告程序............................................12第六章 公司信息的保密....................................................14第七章 附则..............................................................14ChongqingQin’anM&EPL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下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事务的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并应确保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上报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4、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6、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中介机构及负责人;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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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应同时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安全。

第七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三)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八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符合公司规定。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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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等。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应当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应当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上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应当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公司应当按照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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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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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ChongqingQin’anM&EPLC.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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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二十九)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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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一)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2、董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5、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ChongqingQin’anM&EPLC.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ChongqingQin’anM&EPLC.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发生的某一事项不能确定是否需披露时,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出现需要信息披露的情形,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信息披露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ChongqingQin’anM&EPLC.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档案人员专门负责保存。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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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公开信息涉及人员将未公开信息提报给部门负责人审议;
2、部门负责人提报给董事会秘书审议;
3、董事会秘书提报给董事长审议;
4、董事长提报给董事会审议。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
1、拟公开披露信息涉及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拟公开披露信息涉及资料;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
3、董事会负责审核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1、定期报告:
(1)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提报给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议;(2)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提报给高级管理人员审议;
(3)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
2、临时报告:
(1)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文稿提报给董事长审议;
(2)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如适用);
(3)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审议(如适用)。

(四)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1、董事会秘书将相关宣传信息文稿提报给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议;2、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内部审核或通报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同时在公司住所备置,供公众查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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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公司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表的任何有关公司信息必须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相一致。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中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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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及时修改,未及时修改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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