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股份(603787):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0:31:28 中财网
原标题:新日股份: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1.总则
第 1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 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 3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人员组成
第 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 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 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4至第 6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 8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设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3.职责权限
第 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 10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 11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4.决策程序
第 1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 13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5.议事规则
第 1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 1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 1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 1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 18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 1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 20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 21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 2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 23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批露有关信息。


6.附则
第 24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 25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26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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