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股份(603787):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0:31:28 中财网
原标题:新日股份: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1.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 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2.人员组成
第 3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 4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5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6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3.职责权限
第 7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 8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 9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4.决策程序
第 10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 1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 12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委员会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5.议事规则
第 13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 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 15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召开,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 16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 17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 18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 19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 20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 21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6.附则
第 22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 23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24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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