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股份(603787):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总则 第 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 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人员组成 第 3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且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 4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 5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 6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至第 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 7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3.职责权限 第 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 9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 1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 11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5)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 12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 13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 14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5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 16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 17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18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 19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 20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21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22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4.议事规则 第 23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 2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 2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 26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列席会议。 第 27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 2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 2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 30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 31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附 则 第 32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 33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34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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