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 修改后 |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因新增、删减或排列条款
导致的序号变动,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将按实际情况顺延或递减。 |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
员。 |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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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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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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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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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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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应急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应急技 |
修改前 | 修改后 |
技术装备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服务消
费机器人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机械零件、……;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
理;城市绿化管理;物业管理;防洪除涝设施
管理;…… | 术装备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
器人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机械零
件、……;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城乡市容管理;
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物业管理;防洪
除涝设施管理;……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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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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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
|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
……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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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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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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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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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
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
表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
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
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
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
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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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 修改后 |
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
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
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应当分开选举),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
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
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
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 (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
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
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
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
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
产生当选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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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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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结束后或者股东会决议另行确定的时间。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结束后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行确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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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八)…… | 第九十九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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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 第一百零二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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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空缺就任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
效之前,…… | 第一百零四条 ……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时、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
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就任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
效之前,……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
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3、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由董事会批准。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3、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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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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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
长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除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其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
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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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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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 修改后 |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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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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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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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
持续发展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在任监事出现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公司
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
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非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予以撤换。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3的,在改选
或推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监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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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 修改后 |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
人数的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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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 修改后 |
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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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
2、董事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审议,并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应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股东会审议制定或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并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现金股利分配方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涉及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的,提交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2、董事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制
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应采取现场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审议制定或
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涉及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提交
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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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或电话、短信、微信等其他
有效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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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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