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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川药业(600566):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1:08:23 中财网

原标题:济川药业: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0566 证券简称: 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9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变更注册资本
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25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8月19日完成注销。

2024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75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8月11日完成注销。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6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8月11日完成注销。

据此,本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2,180.666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92,066.0660万元,总股本由92,180.6660万股变更为92,066.0660万股。

二、 取消监事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最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 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180.666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066.0660万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2,180.666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92,180.6660万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2,066.066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92,066.0660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并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新增)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担保授权董 事会审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 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泰兴市大庆西路宝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办公地址(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
塔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湾)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第3.2.2条所列情形;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 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 出说明。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普 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非关联股东的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股东大会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非关联股东的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可以出席股东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 明。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普通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 括非关联股东的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股东会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非关联股东的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方法按照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 方式: 1、公司董事会; 2、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上 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具 体操作方法按照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 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二)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 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负责制 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提案通过日。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提案通过 日。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专门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职位。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辞职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 效之日起6个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条款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删除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4名非 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 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质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质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及股 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具体如下: (一)公司开展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等重大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均应当报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时,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的成 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会批准,但如该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则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及 股东会的授权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具体如下: (一)公司开展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等重大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均应当报董事会/股东 会批准(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时,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则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的成 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会 批准。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会批准,但如该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则应当提 交股东会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则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批准,但如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标的(如 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除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担保,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三)授权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均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公司 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 五的关联交易还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批准后,还应当 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则应 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批准,但如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 会批准。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标的(如 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 六条明确规定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担保,由公 司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三)授权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均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批准后,还应当 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删除
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 (三)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及其他应当报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 (三)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及其他应当 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除章程另有 规定外,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独立董事(新增)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 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派发事项。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 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二)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三)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 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采取中期利润 分配。具体分配形式和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拟实施年度现金分红时应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上 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1-3项系公司实施现 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4项应不影响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5、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其比例不低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 2、上年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上年度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存在本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 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 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采取中期利润分 配。具体分配形式和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上 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1-3项系公司实施现 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4项应不影响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5、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其比例不低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 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 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本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依法 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之三十。 (五)发放股票红利的条件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采用股票 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定。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3、公司应当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和建议,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方式和中小股东交流、沟通,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具体原因。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方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删除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