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技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9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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