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科技(30136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1:21:19 中财网
原标题:联动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69 证券简称:联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国家高新区新光源产业基地光明大道16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赤梅女士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45,890,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93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0,478,76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622,947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855,821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58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5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303,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303,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303,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6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775%;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6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775%;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6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775%;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69,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88%;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1%。

表决结果:通过。

2.04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58,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28,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858,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28,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表决结果:通过。

2.0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67,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08%;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1%。

表决结果:通过。

2.06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69,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88%;反对1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1%。

表决结果:通过。

2.07制定《累积投票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68,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3%;反对17,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1,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83%;反对17,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5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嘉瑜律师、纪旭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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