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5-062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在公司内部OA系统发布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额度公示通知》,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21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 (四)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