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000862):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7:21:25 中财网
原标题: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方律法意(2025)第220号
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夏银
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白帆、王璐列席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下
午14:30,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公司办公
楼202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的资料,审查了召集人资格与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现场计票、监票
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
法定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
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有关公告、通知及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表决程序、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进行告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会议
通知的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靖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
票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开始投票时间
为2025年8月2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8月22
日下午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名册(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8
月18日交易结束时),并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
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文
件等进行了查验(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交所通过交易系统
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8,490,9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320%;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23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766,6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0005%;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有表决权)合计235人,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43,25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8.287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的情形。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为: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议案
5.00 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6.00 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00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1至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
过。

议案4至议案7均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
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
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
规定内容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议案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了监票。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会审议
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1,891,87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481,408股。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105,47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695,008股。

表决结果:通过。

3.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103,17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692,708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0 关于修订《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146,37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735,908股。

表决结果:通过。

5.00 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1,901,77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491,308股。

表决结果:通过。

6.00 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090,37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679,908股。

表决结果:通过。

7.00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222,97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12,508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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