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301328):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4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的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78.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361.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862.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8.8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2022年9月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前次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5年7月31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余额为69,268,906.16元,未超过前次现金管理审议额度和期限。 四、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由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项目建设进度,部分超募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收益、增加股东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即任意时点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超募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具体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进展跟进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收益分配方式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说明 公司与提供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超募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2、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七、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董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的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的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审议后同意此议案。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外,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不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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