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601226):华电科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已于201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25年8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 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民主 性和决策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管理、重大投 资决策、法治建设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 事长担任,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可以设副主任委员1-2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协助 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门 负责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年度ESG报告,并监督检查公司ESG 治理活动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公司ESG相关的职权; (五)指导公司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重大 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相 关资料,以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关资料;办公室负责向战略委 员会提供ESG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 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七日、临时会议 召开前三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专人送达、书面通知、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将议题 及有关资料提交给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或不存在副主任委员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 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 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 名投票表决,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的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规划发展部和 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 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有义务配合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如有必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 会议文件、决议及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部门 统一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 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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