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芯股份(688110):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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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7:50:3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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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芯股份: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交所及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有权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的申请。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
理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
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
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
保管。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
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时间 | | 申请事项
(暂缓/豁免) | |
申请人员 | | 申请部门(单位) | |
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 | | |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 | ? ?
是 否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否已书面承诺保密 | ? ?
是 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 | | |
董事长签字确认 | | | |
备注 | | | |
备注: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东芯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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