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海洋(301068):2025-035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8:26:05 中财网
原标题:大地海洋:2025-035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68 证券简称:大地海洋 公告编号:2025-035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地海洋”)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议案》。公司拟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项下的2025-2026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并相应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议案》。公司拟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的2025-2026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并相应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具体内容
公司拟调整本激励计划项下的2025-2026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并相应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四)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 归属期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0%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6%
第二个 归属期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三个 归属期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30%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8%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绩完成比例(A)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AmX=100%
An≤AX=A/Am
AX=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调整后:
(四)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 归属期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0%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6%
第二个 归属期以2023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或营 收增长率不低于 50%以2023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或营 收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 归属期以2023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或营 收增长率不低于 80%以2023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或营 收增长率不低于 48%
注:1、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绩完成比例(A)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AmX=100%
An≤AX=A/Am
AX=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本次调整业绩考核的原因
2023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称,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等规定尚未补贴的,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再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具体办法另行明确。2024年9月23日,财政部及生态环境部共同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该办法指出:中央财政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以给予支持;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布的《202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表》,2025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预算数50亿元,少于2024年执行数75亿元,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5〕59号)(以下简称《通知》),2025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共50亿元,其中,用于发放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时尚未补贴的资金额度为23亿元,“以奖代补”支持行业发展的资金额度为27亿元。其中,分配给各地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即用于奖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2024年度金额中归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金额与2024年度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认的专项资金收入存在差异,产生的收入变动调整至2025年度,对202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了较大影响。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补贴新政实施后,行业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原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不能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相匹配。为更好地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公司结合目前所处行业及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市场环境、公司战略规划等因素,经审慎研究,决定调整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上适当兼顾政策变化因素,引入营业收入这一考核指标进行多层次考核。

综上所述,公司基于所面对外部环境及当前市场环境、实际经营情况的综合考虑,为更好的保障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业绩考核目标设置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并仍然具有挑战性,更加符合公司现阶段发展目标,不存在向激励对象输送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的影响,不存在提前归属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作用,调整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行权及降低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备查文件
1、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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