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300303):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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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8:35: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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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通过深交所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会通知之前向深交所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在股东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以前,向深交所指定的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会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100.00元代表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对议案组2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三)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二)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
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
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三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四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十七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公司在对股东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进行公告。如果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告中应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会见证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对表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支付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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