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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猫(30045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8:47:11 中财网
原标题:汤姆猫:《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券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具体落实本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细则,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与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互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四)负责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在内的会议筹备工作。

(五)信息披露工作。

(六)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将投资者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或其他相关部门。

(七)接待投资者来访。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与媒体保持良好沟通,参与安排媒体与公司人员的访谈等。

(九)公共关系维护。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良好关系。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专栏,参与更新公司网站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应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及电子信箱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网站上开设论坛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及时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亦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在互动时间内,公司应在网上直接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第四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其他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还可以采取邮寄资料、媒体采访和报道、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问卷调查等其他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及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合理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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