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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猫(300459):《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8:47:12 中财网
原标题:汤姆猫:《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执行本制度,公司应确保该等企业执行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
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
(七) 置换进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八) 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九)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十)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中介机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原项目终止协议等相关文件提交各位董事进行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分别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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