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科技(601777):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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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8:47:1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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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千里科技:重庆
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重庆
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
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
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选出的新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尚未完成的公司事务,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重庆
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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