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60398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兆易创新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8:56:05 中财网
原标题:兆易创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兆易创新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 邮编: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 6,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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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兆易创新实施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兆易创新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兆易创新如下保证:兆易创新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兆易创新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兆易创新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兆易创新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过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法律意见书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兆易创新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
(一)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均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方可行权及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100%
良好 
符合业绩基本标准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合格70%
不合格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等公告文件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查验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法律意见书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的财务数据以及公司的说明,以公司 2018-2020年营业收入均值 331,519.94万元为基数,公司 2024年营业收入 735,597.77万元,较 2018年-2020年营业收入均值增长 121.89%,达到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4.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均达标,满足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5.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查验,除 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满足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外,28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符合业绩基本标准”及以上,满足全部行权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满足部分行权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6.根据《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为第四个等待期,授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为第四个限售期。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为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年 7月 26日,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1年 9月 1日,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1年 9月 8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第四 法律意见书

二、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2021年 7月 26日,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2.2025年 8月 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可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人员合计为 288人,其中287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61.2154万股,288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7.4742万股。本次可行权及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25年 8月 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四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和解除限售安排,第四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可行权数量及解除限售数量分别占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24.98%,其中 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可行权数量及解除限售数量分别占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17.5%,即公司 287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61.2154万股,公司 288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4742万股,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期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法律意见书

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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