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智农(00004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独董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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