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环科(301559):中集环科关于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公司资金安全风险管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包括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信贷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财务公司洽谈及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建立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交易风险识别、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六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审核金融服务协议,为关联交易提供法务支持,对因此发生损失的争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给予指导和协助。审计部负责对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牵头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与财务公司需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进行业务往来。 第八条公司建立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持续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可能对资金安全产生风险的情况。 第十条公司应持续关注财务公司风险情况,包括经营合规风险、信贷业务风险、投资业务风险、衍生产品交易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风险、信息系统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与财务公司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或财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对其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 (十一)财务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程序: (一)发现人员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首席财务官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并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 (二)应急处置小组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暂停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及其他非必要的日常结算业务,并通过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带队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事件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三)应急处置小组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四)应急处置小组持续跟进风险情况变化,建立日报制度,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 (五)应急处置小组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的实施,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如达到重大经营风险标准,还应按《经营风险报告及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报告程序。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针对财务公司对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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