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601158):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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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9:51:0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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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重庆水务: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内部报告制度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内部报告制度(2025 年修订)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的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依据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采用逐级上报、逐级负责的办法,即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根据报告程序及时将相关信息逐级归集并向公司信息披露指定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及时”是指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上报信息的时间应在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起一个工作日之内报告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人为保证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可以先将有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随后再报送完整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完成内部重大信息(含关联交易)汇总并上报董事会的工作,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最终汇集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的报告主体包括: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集团各部门”)、公司各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公司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公司全资及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建设办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制度规定的各级报告主体的责任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对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各级报告主体应明确负责落实报告工作的联络人,并将其责任人和联络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关联交易外各类报告信息起点:
(一)发生的非日常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发生的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涉及诉讼、仲裁金额的信息,以人民币500万元为报告起点,但涉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四)涉及经营损失、保险赔偿事项金额的信息,以人民币500万元为报告起点;
(五)涉及行政处罚的信息以人民币10万元为报告起点;
(六)涉及担保、财务资助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七)除以上信息外,其他事项涉及交易金额的,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报告起点;
(八)本制度其他条款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于同一报告主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信息,应对所涉及的金额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该原则适用本制度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各类报告信息起点: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报告主体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达到30万元或同一类交易金额累计每达到30万元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报告主体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300万元或同一类交易金额累计每达到300万元时;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公司各部门应分别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本部门、本公司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汇总报告董事办,报告标准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报告主体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并报告执行进度情况,或有无重大变化。
第九条 当本制度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各报告主体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本部各部门、建设办、分公司、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各报告主体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及其执行情况;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重大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重大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的原因和相关后续安排。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各部门、建设办、分公司、子公司应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次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及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建设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将其职责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及/或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贷、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需披露的其他交易。
6、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应报告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7、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关联方发生的本条第6项规定的相关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减资或回购股份;
14、吸收合并;
1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6、权益变动和收购;
17、股权激励;
18、破产;
19、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6)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7)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20、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2、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23、会计师发表有保留意见报告;
2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26、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2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8、经营情况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9、签订相关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3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内部报告的路径:
(一)公司各子公司的内部报告路径:子公司联络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对口部门联络人——公司对口部门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各部门、建设办、分公司的内部报告路径:部门、建设办、分公司联络人——部门、建设办、分公司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各报告主体的责任人对内部报告重大事项及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字后,于触发报告时点的当日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内部报告的方式及内容:
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内部报告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如遇情况特殊或时间紧急等情况,各报告主体可先采取口头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所知悉的相关情况后及时履行书面报告程序。
(一)各报告主体联络人根据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关联交易的有关具体情况,整理出完整的材料,填写《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单》(见附件一)、《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内部报告单》(见附件二),按本条前款规定及时完成审签、报送的相关工作。
(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重大事项发生时间;
2、重大事项简要描述;
3、重大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
5、其他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三)关联交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关联交易方名称;
2、交易内容及相关协议;
3、定价原则与定价依据;
4、交易价格及交易金额;
5、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6、过去十二个月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7、过去十二个月同类型关联交易的金额;
8、其他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
各报告主体应将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同时抄报给公司财务部:
1、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告期内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情况及与预计金额的差异情况(差额变动达到10%以上,应说明原因)。
2、根据公司年报编制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并报送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及与预计金额之间的差异情况(差额变动达到10%以上,应说明原因)、经合理预计的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本制度没有规定但对于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应该披露的事项,公司各报告主体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也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相关重大事件时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及时、完整、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法规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要求各报告主体就报告事项提供更为详细的补充材料时,各报告主体应及时提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收到的重大信息、关联交易事项报送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报董事长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批;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及相关资料报董事长批准后按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定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建设办、分公司及子公司按本制度规定做好重大事项、关联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建设办、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在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得到报告之前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其所涉及的重大信息。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各报告主体应真实、准确、完整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全面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生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方面存在欠缺的、因瞒报、漏报、误报等情形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被监管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该报告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扣发绩效、降级、撤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各级重大信息报告主体的责任人和联络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建设办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指标和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建设办、分公司及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其内部信息报告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及关联交易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单
填报单位或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重大信息名称 | | | |
涉及金额 | | 事项发生
时间 | |
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联络人 | | 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法人 | |
公司部门
联络人 | | 公司部门
负责人 | |
董事办签收 | | | |
重大信息资料明
细清单(此页不
够,可附页) | | | |
董秘批示 | | | |
附件二: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内部报告单
填报单位或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关联交易名称 | | | |
关联方名称 | | 关联交易
发生时间 | |
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联络人 | | 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法人 | |
公司部门
联络人 | | 公司部门
负责人 | |
董事办签收 | | | |
关联交易报告内
容(此页不够,
可附页说明) | | | |
董秘批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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