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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601158):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9:51:05 中财网
原标题:重庆水务: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要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重大事件与投资者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公司可以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合理、妥善安排相关活动,避免来访人员获得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全程参加调研。

第九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会议召开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召开,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专人及时查看上证e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应以事实为依据,谨慎、客观地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要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载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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