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300655): 晶瑞转债 到期兑付及摘牌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电材 公告编号:2025-090 债券代码:123031 债券简称:晶瑞转债 债券代码:123124 债券简称:晶瑞转2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瑞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晶瑞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8月28日 2、“晶瑞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1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3、“晶瑞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8月29日 4、“晶瑞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8月25日 5、“晶瑞转债”停止交易日:2025年8月26日 6、“晶瑞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8月28日 7 2025 8 29 、“晶瑞转债”摘牌日: 年月 日 8、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8日),“晶瑞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晶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3.79元/股。 一、“晶瑞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687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18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8,500万元,存续期限6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9]580号”文同意,公司18,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9年9月2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晶瑞转债”,债券代码“12303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晶瑞转债”转股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至2025年8月28日止。“晶瑞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8.38元/股。 二、“晶瑞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1%(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晶瑞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1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晶瑞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晶瑞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25年8月25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Z 2025 8 26 简称为“瑞转债”。“晶瑞转债”将于 年月 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8日),“晶瑞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晶瑞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3.79元/股。 四、“晶瑞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晶瑞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2025年8月28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5年8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晶瑞转债”持有人。 五、“晶瑞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晶瑞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1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8月29日。 六、“晶瑞转债”兑付方法 “晶瑞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晶瑞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晶瑞转债”摘牌日 “晶瑞转债”摘牌日为2025年8月29日。自2025年8月29日起,“晶瑞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晶瑞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晶瑞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11%(含最后一期利息2%)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晶瑞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晶瑞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1元(税前),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晶瑞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晶瑞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1元(含税)。 3、对于持有“晶瑞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晶瑞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1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 、对于持有“晶瑞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阮志东 联系电话:0512-66037938 联系传真:0512-65287111 特此公告。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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