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勒新材(300700):岱勒新材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 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QIYUAN LAW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岱勒新材”)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2023 司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非法律专业事项时,均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关于说明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正 文 一、关于本次注销相关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3年7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3年8月30日,公司完成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7日,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数量为228万份,行权价格为16.57元/份,授予登记人数34人。 (七)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含已辞职人员)已获授的股票期权100万份进行注销,同时注销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28万份,本次合计注销128万份股票期权。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年净利润达到5亿元或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250%;同时,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R为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实际达成率的孰高值,实际达成率=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全体激励对象的公司层面行权系数:
综上,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已获授但是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100万份。 本次注销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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