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勒新材(300700):岱勒新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20:35:39 中财网
原标题:岱勒新材:关于岱勒新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 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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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岱勒新材”)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2021
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非法律专业事项时,均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关于说明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2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六)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七)2023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八)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第一批次的28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为344万股,归属日为2023年3月27日。

(九)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与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十)2024年12月3日,公司披露《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4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为201.60万股,归属日为2024年12月6日。

(十一)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十二)2025年1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十三)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9日,因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8日。

截至目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以上满足归属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 足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 形,满足条件。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 2023年净利润达到6,000万元或2023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 长60%。 注:上述“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 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次、后续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同时,针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各考核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R为 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实际达成率的孰高值,实际达成率=各考核 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全体 激励对象的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业绩考核 R≥ 100%>R 90%>R 目标实际 R<80% 100% ≥90% ≥80% 达成率 公司层面 1.0 0.9 0.8 0 归属系数根据计算口径,公司2023 年达成的净利润值为 149,737,284.61元,业绩考 核目标实际达成率R> 100%,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为1.0。    
 业绩考核 目标实际 达成率R≥ 100%100%>R ≥90%90%>R ≥80%R<80%
 公司层面 归属系数1.00.90.8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考评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90>S≥ 80>S≥ S≥90 S<60 (S) 80 6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的激励对象共计4人,其 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考评评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 (S)S≥9090>S≥ 8080>S≥ 60S<60
      

 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100%80%60%0% 其余3人均符合归属资 格。3名激励对象2023年 个人绩效考评评级结果为 “优秀”。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公司将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可归属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期:2022年12月9日。

2、归属数量:98.28万股。

3、归属人数:3人。

4、授予价格:4.41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姓名职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 人)196.5698.28 
合计196.5698.28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一)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05.84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应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739.368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5.208万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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