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勒新材(30070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20:40:52 中财网
原标题:岱勒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必须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深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六)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股东、董事等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七)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八)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问询;
(九)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在公司置备以下文件,供股东查询: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细则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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