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勒新材(30070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条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辞职离任前,总经理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八)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九)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经理层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理层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四章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置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节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在行使本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建议方案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建议方案等;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十)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月初召开;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在作出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若总经理无法出席,则由主持的高级管理人员就与会人员的意见汇报给总经理,由总经理最终决策。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三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应于会议召开一天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出席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会议一般不穿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会议发言要点;会议决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需要保密的文件,应注明秘密等级,承办单位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根据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公司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属于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范围之内的项目,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外的项目由股东会批准实施。投资项目应确定管理团队,实施审计监督、跟踪评价、专题报告和现场检查制度,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公司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管理规定进行项目过程审计和竣工验收。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四)公司对于重大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相关工作程序。 第五章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总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融资审批权限: 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 第三十六条审批未超过下列任一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在对日常交易进行决策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讨论研究,集体决策。集体决策的结果或决议应该报董事会备案。 总经理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的支出审批权授权给财务总监行使,但授权之前应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定期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重大项目推进情况、主营业务开展情况、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内部管理提升情况及重点工作思路和安排等; (二)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情况; (三)董事会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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