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勒新材(30070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20:40:55 中财网
原标题:岱勒新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及督促整改,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审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门名称依据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职能需求确定。

第六条内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德素养和职业信誉,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协助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内审部门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内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资料等,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二)内审部门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有关凭证、账册、报表,查阅有关的合同、决议、记录,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六)有权参与草拟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内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年度整体工作计划及审计资源,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内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落实具体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工作组,指定工作组组长,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方案应确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必须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人员访谈、调阅、审核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并认真做好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或处罚的建议,报请公司总经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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