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603729):龙韵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二十三)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四)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十)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相关部门或单位(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材料(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材料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具体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本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相关主体应参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秘办提交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本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本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四章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