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控股(60340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当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和《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等处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备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的,本人及本人所属单位的信息均按上述表中的要求填写,另外还应填写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信息。 3、知情人身份即填写法人单位、政府部门或自然人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交易对手方等等。 4、证件类型包括自然人境内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境外身份证等;单位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等。 5、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 工作人员,今收到贵公司送达 的 用于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要求,特承诺如下: 1、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对于未公开信息的保密要求; 2、上述未公开信息仅限我方使用; 3、在此信息公开披露前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股票; 4、若发生上述未公开信息提前泄露,我方将及时告知贵公司并 承担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个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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