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方科技(603005):晶方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沟通及协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可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内部审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进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应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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