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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21:30:37 中财网

原标题:大庆华科: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5 证券简称:大庆华科 公告编号:2025024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岗位,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将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相关条款以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调整。

《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
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
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进行条款号顺延修改。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按照公司党员实际情况,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保证党的各项活动 开展。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股票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股票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利,承担同种义务。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常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因。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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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黑龙江省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黑龙江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当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时,会议记录还应 该包括: (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 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删除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 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实施办法按《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实 施办法按《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执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非职工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1%以上的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 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五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 范围由合同约定,但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而导 致的责任除外。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非职工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 由职工代表董事就任时间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 确定。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因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 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期间不得超过6
  
董事任期从就任当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任职尚未结 束对因其擅自离职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设 董事长1人,董事6人,独立董事4人。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设职工代表董事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和奖惩事项;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议事应当按照《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资产管理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审 核且发表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按如下规 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 董事除外),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具备相 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能力,熟悉上市公司有关 法律、法规。删除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董事长应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董事长未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 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 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由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5名 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主任委员。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 于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担 任主任委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 少于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零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 于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主任委员。 第一百零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 少于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 少于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 于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 于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担 任主任委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删除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及总监若干名,党委对提名的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总经理推荐提名 人选;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 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副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总监若干名,党委对提名的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总经理推荐提名 人选;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 见。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 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公 司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监及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决定本公司职工的雇(聘)用、工资、 福利、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解聘或辞退; (十)签发本公司日常行政、人事、财务和其 他业务文件;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 准以外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管理、融资、投资调整、 工程项目调整或结算、预算调整等事项;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董 事会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证券业 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 1、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提议公司进行半年度现金分 红。 ……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 1、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和资金需求拟定,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5、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 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时,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特别是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和资金需求拟定,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审查意见,且 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 5、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上 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查意见。 6、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十)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 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更时,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 司应当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进行。删除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 起施行,2024年5月22日施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 止。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