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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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3日 21:30: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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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大庆华科: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8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2
第二章定期报告.....................................4
第三章临时报告.....................................7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1
第五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管理..............19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21
第七章附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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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
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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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
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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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黑龙江省证监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
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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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
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
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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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
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
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
理决策。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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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同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提交相关说明及文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
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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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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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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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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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
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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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各作业区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作业区相关的重大信息。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认为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起草信息披露文件草稿报送董事长进行
审定;应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
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六)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
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
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代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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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需);
(四)经董事长授权后,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备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事务代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
存。
第三十四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编制、审核、上
报流程: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在情况核实后,
由证券事务代表编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
定后,上报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外宣传的审核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宣传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过程
中泄漏公司内幕信息。对外宣传的文件应经各单位领导审核,
并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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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即所有的信息传递工作均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合规进
行。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
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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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和各作业区负责人为本部门、本
作业区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各作业区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
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报告与本部门、本作业区相关
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和各作业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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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相关负责人应
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提供或报告
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和各作业区负责人应对其提供的
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
作。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向各部门和各作业
区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作业区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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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
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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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
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公司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
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
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
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
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证券方面档案管理的
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予以妥善
保管。
第六十一条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
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并于每年初将上年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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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资料整理后送至公司档案室进行归档,档案应永久保
管。
第六十二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
秘书批准,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提供。
第五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管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误导投资者或导致
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暂缓期限,应
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
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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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
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要求的,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
密措施等情况。
第六十七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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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六十九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若该等情形确实出现则应依法对外披露;出现前款
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七十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
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作业区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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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导致
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受到监管部门查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
料,并要求公司提供
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制度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公司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
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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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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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3年8
月5日施行的《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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