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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21:30:41 中财网
原标题:大庆华科: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8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3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5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6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11第六章附则..................................................................................12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
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
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
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
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进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和作业区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
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
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
6、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9、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0、由于与第1-9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1、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七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
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
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或者生效合同的
规定。对投资者、媒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
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传递和审核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
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
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
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证券部
备案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
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
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
务/岗位、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
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作业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
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
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证券发行;
6、合并、分立;
7、分拆上市;
8、股份回购;
9、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10、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1、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
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
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
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
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
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
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
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
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黑龙江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
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公司
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黑
龙江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
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
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
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1年12
月21日施行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3:保密协议格式
附件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
附件1: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手机 与公司关系 
所属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签字 
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类别   
注:1、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
件等;
3、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详细说明;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关键 时点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筹划决 策方式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签名备注
        
        
        
        
        
        
公司简称:大庆华科 公司代码:000985
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附件3:
保密协议
委托人(甲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二条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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