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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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3日 21:30:4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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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大庆华科: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3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4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15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16
第六章附则........................................16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
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以
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或特定对
象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预算控制、规
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且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办
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
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应严格按照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应由
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且应审
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
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
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
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以及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
金额超过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
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
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公司
财务总监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
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
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
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
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实施募集资金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
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
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
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
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
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
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
原因。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
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
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
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
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
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
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
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
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
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
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
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
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到账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
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
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
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
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
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
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除
外);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
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
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
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
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
东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
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
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可使用节
余资金,并按照本节第十九条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
额10%的、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公司可
使用节余资金,并且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
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
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
况。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内控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
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资金使
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由董
事会秘书牵头,会同规划项目部、财务部及其他项目实施部门
共同编制。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审
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
年6月26日施行的《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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