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中环(002129):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21:41:08 中财网
原标题:TCL中环: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二○二五年八月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为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
目标包括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
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的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内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
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及相关的服
务活动,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运作效率。包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
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
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
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内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或经营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九)向董事会反映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业务可在实施时送达。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根据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四)审计事项终结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
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审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
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
材料的;
(二)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内部审计
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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