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000612):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21:45:27 中财网 |
|
原标题:
焦作万方: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
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5-069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订)》等文件的要求和《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健全和完善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及发展战略目标,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一般情况下现金分红应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在满足如下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
3、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审计中介机构不能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存在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债务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零或者负数;
(4)公司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零或者负值。
4、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的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积极、主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完整的、有助于对分配方案进行分析研判的相关资料,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件等形式及时接收、听取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的反馈意见和建议;董事会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形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如有)和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须经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须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并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质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本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并由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六、本规划的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