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继续对公司财务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936.4548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936.5412万元。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高纪凡、吴春艳等2名自然人
以及江苏盘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清海投资有限公司
等23名法人及有限合伙企业。发起设立公司时,各发
起人的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高纪凡、吴春艳等2名自然人
以及江苏盘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清海投资有限公司
等23名法人及有限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8,789,131,878股,每股1元。发起设立公司
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
下:
…… |
第十九条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217,936.4548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17,936.5412万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五条
……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三条股东依据前条规定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前四款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 |
| 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条款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
|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
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
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
则、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进行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市值(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下同)50%以上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进行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董事会人数的2/3(即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董事会人数的2/3(即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
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四十八条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
“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
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
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的代理人
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公司年度报告;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
(三)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
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
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 | 第八十二条
……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
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
并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 |
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 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上
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或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
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
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
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
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
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
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
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
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
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
人,由股东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
选的董事或监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
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为:
(一)董事会;
(二)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
东;
(四)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
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上
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
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
人。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
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
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
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
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
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
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
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
人,由股东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
选的董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则
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的为:
(一)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
东。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
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
职责。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第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审阅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及时了
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应当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在审慎
判断的基础上独立做出表决;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合法监督和合
理建议,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 |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 |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或任期结束
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为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联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为3人,职工代表董事为1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联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应由
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
为,仍包含在内。
虽有上述,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此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
事项如下:
……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购权等)。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虽有上述,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此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含有息或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含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等)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
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董
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
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
的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对需要以董
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
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章节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
|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〇七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1/2以上,其
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1/2以上,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第一百〇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1/2以上。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占1/2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
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〇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1/2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为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占1/2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一十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
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
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
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
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
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
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
(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章节 |
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
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
……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
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
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
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科创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
核意见。经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
政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
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
……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
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
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科创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经
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六)……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
行监督。 |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
况进行监督。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
当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
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经调整后的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且在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每
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要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款的决策程
序。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可以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
当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经调
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
主,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
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要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
| 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
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
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等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股东会决议不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的除外。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
|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
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
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
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
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经审计相关数
据均为合并报表数据。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经审计相关数据均为
合并报表数据。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标点符号调整、目录调整以及删除“监事会”及“监事”相关条款及描述等不影响条款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