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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科技(300600):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11:10 中财网
原标题:国瑞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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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3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5
第四章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及正在筹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的披露程序。

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和股东咨询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编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或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接收、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未公开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接收、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对外披露或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如违规使用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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