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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科技(30060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11:12 中财网
原标题:国瑞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3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4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8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9第六章 附 则.................................................1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

第九条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过募投项目的数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内容应纳入本制度第十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为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应通过专项账户实施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发行申请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新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确认后,由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加快结构调整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项目责任单位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作新项目建议书。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确认转报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的新的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文件,应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后应及时披露,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变更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的,相关决议应在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保荐机构可随时调取募集资金专户流水,公司及商业银行应无条件配合。

第三十三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则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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