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000960):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中心)以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对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进行责任追究时,被调查人员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中心)、分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条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二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的; 6.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或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的; 8.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10.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6.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信息报送部门(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惩处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移送司法部门。 董事会在作出处罚决议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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