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000960):《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15:46 中财网
原标题: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现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使用管理制度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 理制度修订稿修改类型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 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 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 规范性。根据《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第1号— —主板上 市公司规 范运作》 第6.3.2条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 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第一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 适用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 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 管规则》 第三条修 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 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 案。根据《上 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 管规则》 第五条修 订修订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 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 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 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 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 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 息。根据《上 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 管规则》 第十条修 订修订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根据《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第1号— —主板上 市公司规 范运作》 第6.3.11 条修订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 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 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的, 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 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 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根据《上 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 管规则》 第十五条 修订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 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 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 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 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根据《上 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 管规则》 第十一条 修订修订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 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 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 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 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 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 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原因及期限等。根据《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第1号— —主板上 市公司规 范运作》 第6.3.16 条、第6.3. 17条修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 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份并依法注销。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 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 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 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项目涉及关联交根据《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第1号— —主板上 市公司规 范运作》 第6.3.24 条修订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 前实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 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 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 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根据《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第1号— —主板上 市公司规 范运作》 第6.3.25 条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 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 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删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 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补充流动资金,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删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相关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 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 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 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 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 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 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 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上 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 管规则》 第八条修 订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 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修订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相关约定,对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公司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相关约定,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订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 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 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 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 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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