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稿 | 修订类
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未修改 |
第一条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进一步
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以及《云
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
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 修改 |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和原则 |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和原则 | 未修改 |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
五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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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
八条修
改 |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
七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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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政策和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
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时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至
少可以保证实施每10股分配0.1元时;
4、实施现金分红年度,公司不存在严重的现金
流危机。
(三)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及比例:
1、公司将每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数额的1
0%-50%用于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
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
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在制定现金分红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决定现金
分红在单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
0%。
2、若该用于分配的金额按上述分配比例计算时
不足以达到每10股分配0.1元时,该年度可不进
行现金分红,累计至以后年度进行相应的现金分
红。
3、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
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股利
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 | 第六条
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政策和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
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至少
可以保证实施每10股分配0.1元时;
4、实施现金分红年度,公司不存在严重的现金流
危机。
(三)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及比例:
1、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后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在当年盈利且现金充裕
的前提下,原则上当年应向股东派发一定比例的现
金分红,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5000
万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
相关比例计算。
在制定现金分红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决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
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若该用于分配的金额按上述分配比例计算时不
足以达到每10股分配0.1元时,该年度可不进行
现金分红,累计至以后年度进行相应的现金分红。
3、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
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股利的具 | 根据
《公司
章程》
第一百
七十八
条修改 |
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
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公司当年度满足《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及现
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按
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资金充裕的
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由董
事会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方案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 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
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
4、公司当年度满足《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及现金
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年报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按照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
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由董事会参
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方案
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 |
| | |
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 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 未修改 |
第九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
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
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
就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发表明
确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公司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预案,应重新履行程序,公司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
意见。 | 第九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
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要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
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
2以上同意。如需调整利润分配预案,应重新履行
程序。 | 根据
《上市
公司监
管指引
第3号
——上
市公司
现金分
红》第
六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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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具
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
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若中期利润分
配仅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则半年度报告可不经审
计。 | 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具体
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若中期利润分配仅采取
现金分红方式,则半年度报告可不经审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根据
《公司
章程》
第一百
七十八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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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的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
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根据
《公司
章程》
第一百
七十八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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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 未修改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
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配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
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
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年度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
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
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根据
《上市
公司监
管指引
第3号
——上
市公司
现金分
红》第
八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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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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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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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披露了
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计划
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
加以提示。 |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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