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000960):《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15:47 中财网
原标题: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现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稿修订类 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未修改
第一条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进一步 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以及《云 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第一条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 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修改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和原则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和原则未修改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 五条修 改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 八条修 改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一 百五十 七条修 改
   
   
第六条 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政策和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 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时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至 少可以保证实施每10股分配0.1元时; 4、实施现金分红年度,公司不存在严重的现金 流危机。 (三)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及比例: 1、公司将每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数额的1 0%-50%用于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 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 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在制定现金分红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决定现金 分红在单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 0%。 2、若该用于分配的金额按上述分配比例计算时 不足以达到每10股分配0.1元时,该年度可不进 行现金分红,累计至以后年度进行相应的现金分 红。 3、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 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股利 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第六条 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政策和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 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至少 可以保证实施每10股分配0.1元时; 4、实施现金分红年度,公司不存在严重的现金流 危机。 (三)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及比例: 1、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后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在当年盈利且现金充裕 的前提下,原则上当年应向股东派发一定比例的现 金分红,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5000 万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 相关比例计算。 在制定现金分红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决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 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若该用于分配的金额按上述分配比例计算时不 足以达到每10股分配0.1元时,该年度可不进行 现金分红,累计至以后年度进行相应的现金分红。 3、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 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股利的具根据 《公司 章程》 第一百 七十八 条修改
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 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公司当年度满足《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及现 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按 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资金充裕的 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由董 事会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方案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 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 4、公司当年度满足《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及现金 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年报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按照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 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由董事会参 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方案 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未修改
第九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 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 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 就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发表明 确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公司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预案,应重新履行程序,公司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 意见。第九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 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要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 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 2以上同意。如需调整利润分配预案,应重新履行 程序。根据 《上市 公司监 管指引 第3号 ——上 市公司 现金分 红》第 六条修 改
   
   
   
   
   
   
   
   
   
   
   
   
   
   
   
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具 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 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若中期利润分 配仅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则半年度报告可不经审 计。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具体 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若中期利润分配仅采取 现金分红方式,则半年度报告可不经审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根据 《公司 章程》 第一百 七十八 条修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的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 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 《公司 章程》 第一百 七十八 条修改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未修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 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配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 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 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年度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 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 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 《上市 公司监 管指引 第3号 ——上 市公司 现金分 红》第 八条修 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删除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删除
   
   
   
第十六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披露了 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计划 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 加以提示。--删除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