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000960):《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15:47 中财网

原标题: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对照表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对照表

现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稿修订类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未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云南锡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一 条修改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 事项适用本规则。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条新增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修改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修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五 条修改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修改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新增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修改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八 条修改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九 条修改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根据《上 市公司股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5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5 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东会规 则》第十 条修改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一条修改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二条修改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三条修改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新增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修改
   
第十四条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临 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五条修改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修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者解释。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七条修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八条修改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修改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新增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形式表决权。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一条修 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二条修 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修改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四条修 改
 权。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 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五条修 改
第三十三条 股东签署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 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六十七 条修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七条修 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八条修 改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九条修 改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三 十条修改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新增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修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 )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股 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八十一 条修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根据《上 市公司章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程指引》 第八十一 条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第1号— —主板上 市公司规 范运作》 第2.1.18 条修改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特殊原因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 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三 十二条修 改
   
   
   
   
   
   
   
   
 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股东 监事时不适用累计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股东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程序如下: 1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 分开投票的方式。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和拟选 举的董事、监事人数相乘积为表决权票数。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表决权总数=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拟选董事(监事)人数 有表决权股东(包括代理股东)在投票时具 有完全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 给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 数位董事或监事侯选人,既可以将全部表决 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 于投票表决,并在其选取举的每名候选人名 单后标注其使用表决权数目。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包括代理人)使用表决 权数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 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数超过 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该选票无 效。 2、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得票情况。 3、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得同意 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名当选董事或 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4、若首轮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 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若两名 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如果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 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进 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的董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累积投票制的程序如下: 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分开 投票的方式。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和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相乘积为表决权票数。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表决权总数=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拟选董事人数 有表决权股东(包括代理股东)在投票时 具有完全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 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 数位董事侯选人,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用 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 投票表决,并在其选取举的每名候选人名 单后标注其使用表决权数目。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包括代理人)使用表 决权数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 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该 选票无效。 2、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得票情况。 3、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得同意票的 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名当选董事所获 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4、若首轮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 低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事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果其全部当 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 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 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5、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根据《公 司章程》 修订情况 修改
   
   
   
   
   
   
   
   
   
   
   
   
   
   
   
   
   
   
   
   
5、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事 或监事的人数不足本次会议拟选举董事或监 事人数时,则应就该差额董事或监事人数进 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本条上述 各款的规定进行。若经股东大会第二轮选举 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大 会补选。事的人数不足本次会议拟选举董事人数 时,则应就该差额董事人数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本条上述各款的规 定进行。若经股东会第二轮选举仍无法达 到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修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修改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修改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修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三 十八条修 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修改
   
其他方式的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投票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者其他方式的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投票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修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修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四 十二条修 改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修改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 告。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修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修改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 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 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四 十六条新 增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四 十七条修 改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未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指定的 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 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章程规定的报 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 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 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 内容。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五 十三条修 改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修改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删除
第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 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 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 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 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删除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 响。--删除
   
   
   
   
   
第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删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 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 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 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删除
   
   
   
   
   
   
   
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天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 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 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删除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 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删除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删除
   
第三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 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 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 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删除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 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 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 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 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删除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删除
   
第六章休会与散会--删除
   
第六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 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 以宣布休会。--删除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删除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删除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 订。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