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000960):《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15:47 中财网
原标题: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现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 订稿修订类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未修改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云南锡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修改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未修改
第七条 独立董事由在有色金属、管理、财务、法律 等领域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各项董事职 责。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独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 求,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 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由在有色金属、管理、财务、 法律等领域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独立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各项董 事职责。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独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根据《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 理办法》 第七条修 改
   
   
   
   
   
   
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的人员; (九)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 (九)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修改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修改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 换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 换未修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1% 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1% 股份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修改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根据《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 理办法》
   
前,按照第十二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 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按照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 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 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并有权提出异议。第十一条 修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 消该提案。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 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 提案。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修改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未修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修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和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 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和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 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修改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 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 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 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 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 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 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 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 职责。修改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相关事项进行审 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 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相关事项进行审 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修改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第六章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未修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修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 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的其他利益。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 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的其他利益。修改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未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修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在离职生效之前,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 运作: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出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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