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修订类
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未修改 |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
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
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
会授予的职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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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本规则为规范
董事会行为、保证董事会科学高效运作的具
有约束力的文件。 | 第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本规则为规范董
事会行为、保证董事会科学高效运作的具有
约束力的文件。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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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 未修改 |
第四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公司董事会可以设
一名职工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四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公司董事会应当设
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
一百条
及一百
零九条
修改 |
第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至少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其他
董事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
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
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独立董事的有关权利、义务依照公司制
定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 第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至少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其他
董事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
应将所有提名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
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
举为董事。
独立董事的有关权利、义务依照公司制
定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 根据
《公司
章程》
第一百
二十条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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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绩效薪
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等专门管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权利、
义务依照公司制定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
执行。 |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绩效薪
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投资与可持
续发展(ESG)委员会等专门管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依照公司制定的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 根据
《公司
章程》
第一百
三十三
条修改 |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 |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 | 未修改 |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
(含总监或总会计师)等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
一百一
十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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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九条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需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
可实施。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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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衍生品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建立 |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衍生品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 根据
《深圳
证券交 |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达到相
关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关联交易、对
:
外捐赠等事项作出决议
(一)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可审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0.5%的对外投资,但对公司可能存
在较大影响的对外投资除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一年内交易的成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交易;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绝对值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八)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一年内资产抵押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九)公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必须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若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预估合约
3
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达
到相关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可审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0.5%
计净资产 的对外投资,但对公司可能存
在较大影响的对外投资除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一年内交易的成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交易;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过 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六)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证券投资额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
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
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
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易所上
市公司
自律监
管指引
第7号
—交易
与关联
交易》
关于证
券投资
及期货
和衍生
品交易
相关规
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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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产30%的事项;
(八)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一年内资产担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九)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
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
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
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
5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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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董事会召集程序 | 第四章董事会召集程序 | 未修改 |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司章
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司章
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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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10
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代表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 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
一百一
十七条
进行修
改 |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前三个工作日内,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
式通知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前三个工作日内,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
式通知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修改 |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提供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
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
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
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
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
料。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提供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
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
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
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
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当2名或2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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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议事及表决程序 | 第五章董事会议事及表决程序 | 未修改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决议实行记名式表决,每一董事
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外担保事项除需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须经出席会
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董
事应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除需公司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 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
一百二
十条、
第一百
二十二
条修改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
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
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 根据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公司
自律监
管指引
第1号
——主
板上市
公司规
范运
作》第
3.3.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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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
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
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 席;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
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而免除。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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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交程序:
1、由公司总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
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讨论通过形
成书面文件,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决策,根
据《公司章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比照此程序办理;
2、董事会个人提交的议案,事先经董事长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
时动议。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公司
内部制度规定,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
应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4、监事会提出的议案,由董事长与监事会主
席商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所有议案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
交董事审阅,以便董事思考分析,提交决策
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交程序:
1、由公司总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
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讨论通过形
成书面文件,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决策,根
据《公司章程》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比
照此程序办理;
2、董事个人提交的议案,事先经董事长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
动议。
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事前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
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事前
召开审计委员会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审计
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5、所有议案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
交董事审阅,以便董事思考分析,提交决策
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 根据
《上市
公司独
立董事
管理办
法》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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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前述要求向董事
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
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
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
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 第二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
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不将其计入
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
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
外。 | 根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
引》第
一百二
十一条
修改 |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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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议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
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
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
施;根据《公司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则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长、总经理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经
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进行聘任或解
聘;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
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
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组织实施;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
其他财经方案,经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
员拟定。审议后,交董事会制定方案并作出
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
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
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
可召开专业人员会议进行
讨论,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
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议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
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
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
施;根据《公司章程》需由股东会审议的,
则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长、总经理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经
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公司董
事会讨论作出决议,进行聘任或解聘;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
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
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组织实施;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
其他财经方案,经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
员拟定。审议后,交董事会制定方案并作出
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
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
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
可召开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经董事会通
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
误。 | 根据
《公司
章程》
第一百
三十四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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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
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根据
《上市
公司治
理准
则》第
二十四
条修改 |
第六章董事会公告程序 | 第六章董事会公告程序 | 未修改 |
第七章附则 | 第七章附则 | 未修改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条 | 修改 |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 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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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章程及本规
则规定的事由发生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向各
董事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发出通知,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公司
章程》规定的形式向各董事发出通知,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有效。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回避表决
的情形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但对外担保事项除需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
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
书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 |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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