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000635):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二〇二五年八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杨学雷、徐兴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目录 释义..........................................................................................................................................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12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12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16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17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18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18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19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20 释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石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氯乙烯、烧碱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特种树脂生产及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及销售。 发行人拥有的热电机组为电石的生产提供了电力,自产电石又为下游产品聚氯乙烯提供了生产原料,形成了以地方煤炭资源为依托、以电力生产为基础、以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为核心、废物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产业链。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1、综合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2、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5、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6、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7、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8、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9、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10、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期末总股本 11、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现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12、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所属氯碱化工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行业景气度和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基于日益复杂国际形势,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若宏观经济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所属氯碱化工行业主要受到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政府部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近年来,国家政策对氯碱行业绿色化发展的要求日益提高,有效推动了我国氯碱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内产能优胜劣汰。如果国家产业政策发生相关变化,公司不能根据政策变化及时优化升级,则未来公司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3)主要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聚氯乙烯、烧碱等系基础化工产品,其价格对供需关系、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变化较为敏感。近年来受供给侧改革、环保监管趋严、下游行业景气度等多方面影响,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给行业内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一定的压力。若公司主要产品价格维持较低水平或继续下降,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收入和毛利率,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电煤、兰炭、原盐、白灰等。2021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能源供需关系失衡、我国经济恢复用电需求快速增长、进口煤炭减少等多重因素影响,煤炭价格大幅提高,2022年、2023年煤炭价格高位运行,公司采购电煤、兰炭等原材料价格较高,是公司出现亏损的重要因素之一。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持续亏损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87,505.57万元、174,719.60万元、184,611.52万元和40,011.7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8,886.92万元、-66,776.87万元、-50,256.03万元和-8,223.50万元,2022年以来均发生较大金额的亏损,主要系行业景气度下降,公司主要产品PVC/E-PVC市场价格快速下滑,同期兰炭、电煤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保持高位。 未来,如果行业景气度无明显改善或继续恶化,PVC/E-PVC市场价格无法有效回升,兰炭、电煤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不能有效降低,则公司可能面临持续亏损的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6)安全生产及环保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有固体废弃物、废气和废水。通过高标准设计、高起点建设,公司拥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了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将环境保护作为经营活动的重点工作。目前,公司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均已达到国家标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但是,随着公众及政府部门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环保部门可能颁布更高要求的环保标准,从而导致公司在未来业务开展过程中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面临现有环保设施运营情况在后续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达环保标准而受环保处罚的风险。 另外,公司生产过程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较高,在未来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及操作不当等原因而造成安全事故的风险,进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及行政处罚的风险。 (7)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增加。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对现有的管理体系、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公司已积累了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生产经营能保持有序运行,但是若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随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而提高,将会对公司的发展构成一定的制约。 (8)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9,422.74万元、15,088.92万元、12,381.26万元和13,860.2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0.77%、5.63%、4.81%和5.21%。2022年、2023年,随着PVC/E-PVC价格下跌,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2年、2023年、2024年,公司分别计提存货跌价损失16,815.42万元、4,451.14万元、5,200.14万元。若未来公司存货成本持续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公司将持续面临存货跌价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9)财务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35,412.92万元,除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外,公司已自行投入较大规模的资金,同时公司近两年出现亏损,造成账面货币资金余额持续下降,资产负债率持续提高,短期偿债能力有所下降。若公司不能有效匹配资金供给,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将受到一定影响。 (10)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存在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主要系公司在自有土地上建造的部分办公楼、工业厂房,因历史遗留原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行人已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房屋产权证书办理事宜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因历史原因在其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部分房屋属于发行人自有房屋,无权利限制情况,发行人可以继续使用,不会因为上述房屋受到行政处罚。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但如不能顺利完成相关办证手续,则上述房屋建筑物存在一定的权属风险。 (11)业绩下滑和持续经营风险 2022年以来,受产品价格下降及原材料价格保持高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毛利率持续下滑。2024年度,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降本增效措施效果显现,公司较上年同期有所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如果未来行业供需情况未能有效好转,公司业绩可能转而进一步下滑并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2)流动性风险 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158.36万元、-59,637.32万元、-49,381.73万元和-26,398.62万元,截至2025年3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840.30万元,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0.28、0.18,短期偿债能力较弱。虽然公司银行授信额度较为充足,如未来经营状况未能有效改善,财务状况将进一步恶化,进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3)固定资产使用风险 截至2025年3月末,公司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主要为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主要为氯碱化工专业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等。公司氯碱化工生产线建成于2005年、2007年,目前已折旧完毕。公司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生产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未超出固定资产设计生命周期,符合生产、技术、环保及安全生产要求。但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固定资产运行出现问题,或不符合生产、技术、环保及安全生产要求,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4)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53,968.19万元、24,832.17万元、36,776.73万元和7,045.83万元,主要为向国家能源集团及其关联方采购燃煤、原材料和服务,系因主营业务开展需要而发生。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及下属公司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双方均按照法律法规、合同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了公告义务。但是,若未来公司出现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可能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15)供应链公司客户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客户为供应链公司的情况。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通过供应链融资或降低销售价格等手段来实现加快回款、保持应收账款余额低水平的情形。未来,公司若通过供应链客户融资或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将可能对公司带来一定风险。 (16)部分大客户及供应商为贸易型公司的风险 公司部分大客户及供应商为贸易型公司,公开查询的参保人数少,资产规模和人员情况可满足其自身业务需求。若发行人部分贸易型客户或供应商的资产规模、人员数量恶化,不能支撑和发行人的业务合作,且发行人未能及时开发其他客户或供应商替换,存在影响发行人经营的风险。 2、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1)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工程项目”主要产品为电石,项目需要一定达产期。若未来发行人PVC规划产能和生产PVC单位电石耗用量、最终产品市场空间、竞争格局、技术优势、原材料价格波动以及电石自用和外销比例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均可能导致募投项目产能难以有效消化的风险。 (2)募投项目不直接产生收入和利润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工程项目生产电石绝大部分为自用,储灰场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力全部自用,污水零排技改项目为生产配套系统,用于废水处理,无产品出售;募投项目均不直接实现收入和利润,提醒投资者注意。 (3)募投项目成本节约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工程项目”和“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储灰场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直接实现收入和利润,可节约成本。若市场产能周期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产能利用率未达预期,主要原材料或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产品需求持续下滑,产品单位成本上升等情形,或募投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皆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成本节约实现的较大不确定性,存在募投项目成本节约未达预期的风险。 (4)募投项目新增资产折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工程项目运营期内年均新增资产折旧摊销4,691.23万元,储灰场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期内年均新增折旧摊销456.49万元,氯碱和树脂分公司污水零排技改项目运营期内年均新增折旧摊销754.00万元。如后续因市场环境或者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导致公司产能利用率不足,存在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难以有效消化,影响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风险。 (5)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公司将显著扩大业务规模,促进业务发展,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的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时间尚存不确定性。 (2)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此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3)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英力特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303,486,737股的30%,即91,046,021股(含本数)。 根据发行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91,046,021股(含本数)(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70,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7.45元/股和91,046,021股的孰低值),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91,046,02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83,755,617.71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即91,046,021股),符合国资有权单位批复的要求,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7月2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7.5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81%。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83,755,617.71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271,698.1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9,483,919.60元。 (五)发行对象 发行人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30.00%,不高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50.00%,认购金额不超过35,000.00万元(含本数)。英力特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7.51元/股,发行股数91,046,021股,募集资金总额683,755,617.71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5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英力特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情况、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杨学雷、徐兴文担任本次英力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杨学雷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亚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聚灿光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海尔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威力传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奥雷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星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兴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内核委员会委员,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康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威力传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金房暖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艾比森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太极股份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康泰生物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澳柯玛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信地产公司债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原项目协办人王世辰因工作岗位变动,无法继续担任项目协办人,保荐人不再指派项目协办人。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骆桁、李净东、夏祖扬,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骆桁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净东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夏祖扬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威力传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华阳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雪迪龙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东北制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益佰制药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江河集团2018年和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石化集团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明 (一)截至2025年8月7日,保荐人衍生品交易部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11,345股。保荐人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令。此类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保荐人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综上所述,保荐人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发行人股票行为与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关联关系,保荐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正常履职的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 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2023年9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24年1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 发行人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 2024年10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 2024年11月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已经深交所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4年12月5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 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公司主要从事电石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氯乙烯、烧碱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特种树脂生产及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及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向“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工程项目”、“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储灰场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氯碱和树脂分公司污水零排技改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对现有业务巩固和升级,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保荐人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等相关规定; 2、查阅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文件; 3、访谈发行人部门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产品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资质文件; 5、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6、查阅了公司募投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案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英力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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