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00063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8月 22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8月22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157,494,45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322,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2,171,77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1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2人,代表股份2,171,7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2人,代表股份2,171,77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156%。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一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304,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6%;反对8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66%;弃权1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1.2666%;反对8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59%;弃权1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76%。 李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其他5名非独 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本届董事会中兼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王晓晨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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